深市监联〔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5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医药行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
我市2021年度医药行业职称分为卫生与工程两个系列。其中卫生系列包含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含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含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在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购销)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工程系列包含制药、医疗器械两个专业。制药专业包括从事制药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医疗器械专业包括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每个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二、职称评审机构
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药学(含中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药学(含中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
工程系列制药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制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医疗器械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部署开展。详见《关于开展深圳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50号,http://hrss.sz.gov.cn/xxgk/qtxx/tzgg/content/post_9477892.html)。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我市2021年度医药行业初、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等)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附件2)执行。
资历年限、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法如下:
自2021年度起,对评审取得的职称,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到2026年12月31日满5年)。其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法跟资历年限计算方法一致。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5年)。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的规定。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依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文件精神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四)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